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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民事案件

租約沒到期要搬家,房東要我賠償租金損失,合理嗎?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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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和房東發生租賃糾紛,租約還沒期滿,林小姐就想搬走,房東要她賠償損失。但林小姐認為自己並沒有違約,因為租約上清楚寫明「約定期前欲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她確實是於一個月前就告知的,但房東卻認為他沒辦法馬上找到房客,會有租金損失,硬要林小姐賠償….

 

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大多數的人在租房子的時候,只注意到房屋本身的狀況好壞,卻容易忽略所簽的房屋租約內容是否合理。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房屋租賃一定要寫書面契約,但為了減少爭議,還是會建議最好白紙黑字簽署租賃契約,訂好相關的條款才能保障雙方。

 

一般說來,有約定租房子一年、兩年、五年、十年的,雙方約定好租賃期間,房東就可以在這期間中依照合約收取租金,房客也可以安心使用房屋。因為有租賃期間的約定,雙方都享有保障,房客不能任意的不付租金或要終止租約,房東也不能在房客沒有任何違約的情況下,把房客趕走。如果沒有寫清楚租賃期間,在法律上叫做不定期租賃,房客是可以提前通知隨時終止租賃關係,房東卻不能任意終止租約,所以也要提醒房東們在出租房子時最好設定期限。

 

這位林小姐跟房東租房子,所簽訂的租賃契約書,如果有特別約定房客可以提前終止合約的條文,林小姐就可以依照合約在一個月前通知房東終止租約,房東就不能表示租賃期間還沒有到期而拒絕林小姐的要求,也不能拒絕返還房屋的押租金或向林小姐要求額外賠償,必須照著雙方所簽定的租賃合約書來辦理。但是,如果租約沒有提前終止的特別約定,房客是不能任意主張終止租約、拒付租金的。

 

因此,房東在出租房屋前要先確認好出租條件,市面上有一些印好的租賃契約書只是供給大家方便,裡面的約定並不一定適合,所以雙方可以另外用備註的方式寫在裡面,或是重新訂一份專屬的租賃契約書,以減少事後因為沒有約定清楚而產生的糾紛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