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5-04-29
民事案件

「為了確保公司機密不外洩,我要檢查你的手機」?離職員工可以拒絕嗎?-林正椈律師、張子潔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張子潔律師
  • 民事案件

小美已經要從公司離職,最後一天交接完畢、準備瀟灑走出辦公室時,主管突然攔住她說:「我們擔心公司機密外流,請妳交出手機,我們要檢查是否有截圖或傳輸資料紀錄。」,小美愣住了,只覺得渾身不自在,到底主管這樣要求,合法嗎?

首先,手機是員工的個人財產,裡面往往存有大量私密資訊,像是照片、聊天紀錄、社群帳號、雲端備份甚至可能還有一些感情史(咳)。這些資訊,法律可是明確保障的!

 

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明白指出:「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更進一步地,大法官也認為,這種「不想被知道的資訊」就是資訊隱私的一種,任何有關個人的資料(即便存在手機裡),個人都有權決定何時、何地、對誰、以何方式揭露,這就是個資的自主控制權。

 

這類隱私權屬於《民法》保障的人格權。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規定,換句話說,主管若硬要看手機,還真有可能踩到侵害人格權、受賠償請求的地雷!員工若是因被強迫交出手機而出現精神狀態不佳、需要看診身心科的話,這些費用也是可以求償的範圍。

 

而且,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不只是強迫員工的該位主管,連他更上層的雇主都需要一起連帶負擔賠償!

不只如此,強迫員工交出手機的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一不小心就從「資安保護」變成「觸法犯法」。

 

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1. 冷靜拒絕:禮貌而堅定地說「這是個人財產,涉及個資與隱私,不便交出。」

2. 要求更高層主管出面:總不至於整間公司沒人有法律常識吧?

3. 當下報警:公司不給你體面,你也不用再留情面,大家一起去警局喝杯茶。

4. 留下紀錄:錄音或保存對話證據,保護自己最實在。

5. 尋求協助: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找律師協助,勇敢依法主張權益。

 

公司機密固然需要保障,但是保障的方法應該符合法律規範,以免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以及後續爭訟背上法律責任之可能,造成雙方困擾衝突,更因此毀壞公司聲譽,實在得不償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