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民事案件
小美的爸爸媽媽因求子若渴,而自育幼院收養了小明,將小明自幼撫育成人,但小明成人後卻未對養父母心存感恩,在外惹事生非,在家毆打虐待養父母,讓養父母天天以淚洗面。若養父母已對小明失望透頂,能夠如何終止與小明間之收養關係呢?若父母過世後,小美不想再與小明維繫姊弟關係,小美是否能終止父母與小明間之收養關係呢?
我國終止收養的方式有三種,分別為「合意終止收養」、「判決終止收養」、「死後終止收養」:
一、 合意終止收養(又稱「認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成年後,在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均書面同意終止收養關係時,雙方可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毋庸經過法院裁判。(注意: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二、 判決終止收養(又稱「宣告終止收養」)
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 遺棄他方。
3.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三、 死後終止收養(又稱「許可終止收養」)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在終止收養不顯失公平的情形下,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注意:養子女未滿七歲時,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因此,回到小美家的情形,小美的父母(即小明的養父母)可以與小明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或是在小明有虐待、遺棄、犯罪的行為時,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但小美的父母過世後,只有小明有權終止收養關係(許可終止收養),小美是無法決定父母與小明間的收養關係是否存續的喔。
最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一環,以制度創設親子關係,而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在一定規範下有收養與終止收養之自由,讓無血緣、親屬關係的雙方,能夠互相扶持、共同生活,共組溫暖家庭,也在關係走到盡頭時,提供雙方都能放手的途徑,期許透過收養制度能讓家庭更臻圓滿。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