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知多少?第五集: 努力了一整年,我難道不可以跟雇主要到我應得的年終獎金嗎!-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年關將近,相信除了期待過年團聚放年假外,許多勞工更是引頸企盼一整年,希望今年度的年終獎金可以拿到滿意的數字,以慰勞一整年的辛勞,但總有人拿少了或甚至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此時勞工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主張權利,向雇主要到自己認為應得的獎勵呢?
首先,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應該全額給付「工資」給勞工,若是雇主有積欠工資之情,勞工除有權利主張雇主應給付外,甚至可以構成勞工主張雇主違約之事由,可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若雇主有積欠勞工工資的情形,勞工是有權利可以主張的。
但是,在我國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中,是將年終獎金排除在工資之外的,屬於非經常性,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可以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82號民事判決),意思就是說,在法院穩定見解中,年終獎金屬於雇主有權限可以決定是否發放之項次,並不屬於雇主有義務給付之工資,所以透過訴訟主張要求給付年終獎金,多半是行不通的。
相信看到這裡,大家一定會覺得很不公平,畢竟勞工辛勤工作除了每月工資,就是希望在年末有個大大的獎勵,作為來年再繼續奮鬥的動力,但在法律認定上,確實要舉證雇主有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十分不易,筆者舉幾個常見,但均經法院曾明確審酌後認為無理由的答辯提供參考:
1.先前數年均穩定的發放。(法院否認理由:每年的發放都是雇主歷年的決議,無法因為先前慣例得出雇主有給付義務)
2.雇主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上提到公司會依據營運狀況酌給。(法院否認理由:此規定只是重申雇主可以有權決定是否發給)
3.其他員工都有領到相應數額的年終獎金。(法院否認理由:認為雇主有權依照個別員工情況決定是否發給年終獎金,縱其他員工有,也不代表雇主應給與個案員工)
但有一個法院穩定見解支持的情況,此時雇主會被認為應該有「義務」給付年終獎金:就是在勞動契約上有明文確認勞工的薪資為「保障年薪 N 個月」、或是「保證年終 N 個月」(但記得一定要留有書面證據,僅有口頭日後可能會因舉證不力而有所變化),此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會認定雙方既有相關約定,雇主就應該受此契約拘束,所以若是雇主無故取消年終獎金,此時勞工就有權利要求雇主補足!
最後,上述法律知識都是希望大家可以備而不用,祝福不論是您是老闆還是員工,都可以找到在工作道路上願意一同打拼、彼此成全、不吝付出的好老闆、好員工。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