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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民事案件

積欠賭債被逼簽本票該怎麼辦-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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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

AB住處與C賭博後賭輸錢,但A當時並無現金,於是向B借錢,B因此要求A開立本票(面額100萬元)A後續說明當時是因為賭債才簽立本票,本票應該無效,B則是抗辯說沒有跟A賭博,也沒有逼A簽立本票,A是賭博輸了錢,跟B借現金,本票有效。

 

賭債非債,但如果出借賭資的人辯稱沒有參與賭博,與簽立本票的人彼此之間只是消費借貸的關係,遇到這樣的情形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法院見解:在法律上還是應該評價為廣義「賭債」的一種

賭博行為是我國法令禁止之行為,如果所簽立的本票,擔保的債務屬於簽賭或對賭所生的債務,性質為賭債,依民法第71條前段、72條的規定,因賭債而發生的債務,不生債務的關係,自始就沒有請求權,即使賭博債務的雙方合意將該賭債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同樣屬於脫法行為而無效。賭債請求權自始即不存在,本票所擔保的債權同樣也不存在。

 

賭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賭博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賭債非債,然而,往往出借賭資的人會辯稱沒有參與賭博,或者辯稱只是負責進行結算的人,與簽立本票的人彼此之間只是消費借貸的關係,那麼,遇到這樣的抗辯要如何主張呢?

 

有法院見解認為縱然只是作為賭博關係的中間人,「從中做擔保」、「居於履行擔保責任地位」,實際上並沒有參與賭博,但這種透過因為擔保他人賭債而生的償還關係或借貸關係,在法律上還是應該評價為廣義「賭債」的一種,或者就應該直接認定這樣的擔保或借貸,已經違反了公序良俗而無效,畢竟如果沒有這樣的擔保或賭債墊款借貸,原本的賭博行為就無法進行,法院自不應該對於這樣擔保或借貸的目的,視而不見,否則無異透過法院判決促成或推進這種特殊賭博關係結構的實現可能。

 

也有法院直接認為,如果在借貸時就已經知道本件所涉及的借款是用在賭博上,而賭博係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在明知借款用途是用於違反公序良俗之賭博行為下仍同意借款,在法律上還是應該評價為廣義「賭債」的一種,直接認定這樣的借貸,已經違反了公序良俗而無效,否則反而鼓勵將實質「賭債」的法律關係脫法為「一般借貸」。

 

結論

A可以主張B在明知借款用途是用於違反公序良俗之賭博行為下,仍然同意借款給A,在法律上還是應該評價為廣義「賭債」的一種,這樣的借貸,已經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本票的原因關係(消費借貸),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A可以對B主張本票關係不存在,B不能依據本票對A行使票據權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