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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0
民事案件

從事招攬保險的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是否為勞動契約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民事案件

關於從事招攬保險的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的保險公司訂立的勞務契約,類型有很多種,可能有僱傭、承攬、委任或居間,但究竟是否得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指「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即勞動契約)屢有爭議,為招攬保險之從業人員所關切。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日前(105.10.21)做成釋字第740號解釋認為,應就個案的事實及契約內容來判斷。具體來說,端視保險業務員本身是否能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包含工作時間的長短),並且自行負擔業務風險而定。

 

易言之,若A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招攬勞務契約,雖然只能販售該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但是A得自行決定從事招攬保險的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並且係因其招攬保險而收受的保險費為計算勞務報酬的基礎,而無底薪約定及一定業績的要求,則A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從屬性並不高,非屬勞動契約。

 

若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間的契約關係為勞動契約,則保險公司負有提繳退休金之義務,反之則否。至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制訂目的僅是對於從事招攬保險行為的業務員強化行政管理,並不能因此認定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之間即為勞動契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