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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民事案件

失業者的工作損失賠償-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大寶原先在旅館擔任房務員,因為疫情被解雇,已經失業一年了。某天大寶在賣場閒晃吹冷氣時,因為踩到冷凍櫃的漏水而滑倒,腳踝骨折,需要靜養3個月。後續協商和解時,賣場只願意賠償大寶醫療費用跟慰問金,且表示因為大寶處於失業狀態,沒有薪資證明,不願意賠償3個月的工作損失給大寶。究竟,失業者能不能主張受傷恢復期間的工作損失呢?

 

依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大寶腳踝骨折,需要休養3個月不能工作,意即喪失了3個月的勞動能力,但大寶在事發時處於沒有工作及固定收入的狀態,能和賣場求償工作損失嗎?

 

法院實務上針對此問題已有眾多先例,例如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判決指出「按失業者,雖現無職業,如其身體健康正常,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傷不能工作,自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大寶可以跟賣場主張3個月的工作損失,薪資認定標準依法院個案判斷。有些個案以先前工作的平均薪資為準,有些以同業薪資行情,或是以勞保最低投保薪資為準。總之,失業期間如發生事故受傷,還是能求償工作損失的哦,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