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標錯價,消費者能趁機撿到便宜嗎?-施宥宏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現在越來越多人使用手機APP或是網路購物來採買各種日常用品、3C產品,尤其是在疫情延燒的期間,這些新興購物方式更是蓬勃發展,越來越多商品、廠商都紛紛使用網路開店、購物平台,來推廣、販售自己的產品,更是會時常有諸多的優惠價格出現,但推出的產品百百種,在上架的時候,小編、後台人員總是會有失誤的時候,標錯價格而用極低的價格上架,有時候消費者看到也就趁機撿便宜,下了單,那麼廠商標錯價,到底能不能拒絕出貨,消費者又能怎麼要求呢?
要討論標錯價的廠商該不該出貨的法律問題前,需要先了解在法律上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契約的成立,首先要有一方提出締約的請求,也就是民法中的要約,而對方答應了這個請求,也就是承諾,雙方意思達成合致之後,契約才會成立;然而,法律上還有一個「要約之引誘」,字面上來看,其實就是在引誘他人提出要約,與要約的性質大不相同。
廠商標價錯誤是否需要出貨的爭議,在法院審理、認定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標價的性質了。
有些法院見解、案件當中,會認為因為購物平台在消費者未下單時,廠商未必會有囤貨,陳列的商品圖片只是用來吸引消費者下單,而且若是有在購物須知表明「商店保有訂單接受與否之權利」的狀況下,就是屬於「要約的引誘」,廠商標價錯誤而使得消費者下單的行為,在未經廠商確認、接受的時候,雙方的契約就並未成立,廠商也不用依照錯誤標價出貨。
反之,也有法院見解、案件事實,是認為「商品已標示其型號、原價及折扣後價格,屬已確定之內容,已符合要約之要件」,也就是說在購物平台上,廠商都已經完整標示型號、原價、優惠價格等完整資訊,在法律上就應該屬於「要約」,在消費者下單的同時,雙方的契約就直接成立,廠商應該要依照錯誤標價出貨。
那當然也會有些消費者,會趁著廠商標價錯誤的這個機會,大量下單商品,這樣的行為,已經不屬於一般正常的消費行為,而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屬於惡意、故意使得廠商大量虧損、損失的權利濫用行為,就算廠商標錯價格屬於「要約」,仍然會被法院認定下單購買行為,在契約成立後仍得以被撤銷。
不管法院如何認定、事實如何發展,在網購越來越普遍的發展下,行政院經濟部也針對網購的部分有訂立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5點就明定了「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也就是將標價錯誤的責任歸屬到廠商身上,不論定價如何,只要在消費者下單完成後,都應該要確實履行契約。
但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標錯價這種按鍵按錯就會發生的事,在未來也一定有機會繼續發生,只要消費者不是基於惡意、損害廠商的目的,原則上廠商都要依約履行,廠商、購物平台的經營者、小編、後台人員,就一定要在按下送出鍵之前,多檢查幾遍,避免遭受重大損失,或是讓消費者對於廠商的信譽大打折扣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