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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民事案件

我要拿回登記在女朋友名下的房子!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民事案件
  • 借名登記
  • 房產

小偉和小春是男女朋友,小偉為了以後可以和小春共組家庭,一直非常努力地工作存錢買房子,當小偉好不容易存下頭期款時,因為小春剛好可以辦理優惠貸款,小偉就跟小春說好先用她的名字買下房子,等兩個人結婚以後再把房子登記回小偉名下。 買了房子以後,因為兩個人還沒結婚,小春還是照舊和自己的爸媽同住,新房子都是小偉一個人住在裡面,而且小偉除了保管房子的權狀以外,也從自己的帳戶匯錢償還貸款、繳納房子各項稅費、保險費及水電費等。然而,就在房子買下半年後,小春竟不幸發生車禍意外過世,因為房子登記在小春的名下,小春的爸爸和媽媽就說房子是小春的遺產。 小偉對於小春爸媽明明知道買房子的錢都是他出的,卻想要奪取房子的行為感到十分不滿,決心要把房子拿回來,但是應該要怎麼做才可以順利拿回房子呢?

 

像小偉這樣因為辦理貸款、節稅或躲債等各種因素而將房子登記在其他人名下的情況在社會上很常見,這種法律關係沒有規範在法律條文中,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是將它稱為「借名登記」,並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中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所以借名登記關係一旦終止或消滅(註1),小偉就可以把房子要回來,而法院在認定小偉和小春之間是否真的是借名登記關係時,通常會從小偉和小春有無借名的約定,以及兩人在房子的買賣、使用、管理等各種事項的參與情況來判定(註2)。

 

以本案來說,房子的頭期款、貸款、相關稅費及水電費都是小偉付的,房子是小偉在住,房屋權狀也是他在保管,小春只是單純地將名字借給小偉辦貸款買房子,應可看出兩人之間確實有借名登記關係,但是因為小春已經過世,不可能再跟小偉保持借名登記關係,而小春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是由小春的爸爸、媽媽繼承,所以小偉可以對小春爸媽提起訴訟,說明房子的使用狀況並拿出權狀、匯款憑證、相關費用的繳納收據等證據,主張他和小春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且這個關係因為小春過世而已經消滅(註3),要求小春爸媽應該把房子還給他。

 

註1:民法第549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註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裁判。

 

註3:民法第550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