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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民事案件

「社團」可不可以借錢給別人?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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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可不可以借錢給別人?

 

原則上可以,因為「人民團體法」沒有明文禁止人民團體把錢借給別人;再者,有關處理人民團體的財務必須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而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9條[1]有關社會團體財務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的保管規定,其中也包含短期借貸款項案件的保管。

 

所以在對外的關係上,人民團體可以把錢借給別人。

但是具體對內關係而言,仍應視各個人民團體章程中有沒有對此設有特別規定;如果沒有特別規定,借錢給其他團體時最好是跟我們所從事的公益目的是有相關連的,由於會員大會是人民團體的最高決議機關,因此再處理借款問題時,最沒問題的作法就是將此事項提出於會員大會決議,以避免日後可能的不必要紛爭。但是實際上,除非是金額太過龐大,否則很少會召開會員大會決定,多是由理事長、秘書長或理監事會決定,但至少理監事會必須充分瞭解與支持,否則,也可能會有理監事於理事長或秘書長借款出去後,表示反對意見,到時候會有違法的疑慮。
 

預防紛爭的方式,可以預先制定相關規則與權限,讓理事長、秘書長或理監事會有所依循,也可以在權限範圍內做事,例如:會員大會決議授權未來在某狀況下理監事會在100萬元以下有借貸權限,秘書長50萬元以下有借貸權限...;或至少需經過理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也有某程度上的合法性,杜絕沒有必要的困擾。

綜合上述,程序上若是符合章程規定,基於人民團體自治的原理,把錢借給他人,是沒有問題。另外,法院實務上也曾有過人民團體因為把錢借給他人,但是他人欠款不還而提起訴訟的案件[2],因此借錢給他人是否妥適,仍應審慎為之。


[1]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9條:

社會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三)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七)資產負債表。(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二)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