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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民事案件

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之連帶保證人,其死亡後繼承人是否會因繼承而負清償責任?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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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小明的父親在多年前幫朋友擔任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父親的朋友這幾年的還款情況一直都很正常。但沒想到小明的父親卻不幸在朋友還沒把錢還清前就過世了,小明不禁擔心:「萬一有一天父親的朋友還不出錢來,我會不會因為是父親的繼承人,就必須替這位朋友償還債務呢?」

一、首先,按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是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以「概括繼承」為原則,被繼承人之保證契約債務,與被繼承人之一般債務相同,均為繼承之標的。

 

二、在民國98年以前,為了避免繼承人於繼承時無法預知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致不能確實主張權益,爰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當時的司法實務普遍認為,「連帶保證債務」,仍不失為是保證債務之一種,所以修正前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指「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是有包含連帶保證契約的。

 

三、嗣於民國98年時,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人債務,影響其生計之情況甚多,遂再度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其修正理由並稱:「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已為本次修正條文第二項繼承人均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所涵括,爰予刪除。」。

 

四、是以,雖然小明的父親過世時他的朋友一直都有按時償還債務,但是一旦父親朋友在父親過世後發生沒辦法還銀行錢的狀況時,這種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連帶保證契約債務,仍然屬於繼承標的,小明還是有清償責任,但小明此時可以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限定繼承,以其從父親那裡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不需要再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