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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民事案件

民事更審程序是否需再繳納裁判費?-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小華向小明借錢新台幣300萬元,一直積欠不還,因此小明對小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一審法院判決小明勝訴,小華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翻盤認為兩造之間是贈與並非借款,因此判決小華勝訴,小明為此上訴三審,三審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不備理由,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小明有個疑問,更審、更審再行上訴之裁判費,是否還要再繳納一次?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本條「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所指意即更審後再行上訴是不用再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

 

以小明案例而言,小明贏得了三審,案件發回二審審理(即更一審),也就是重新再跑一次二審審判程序,如果更一審的判決對小明不利,小明再次進行三審上訴,讀者試想如果三審不斷地發回更審,小明還沒有拿到300萬還款,就要先支出為數不少的裁判費,是否會讓人民卻步呢?!因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即有規定更審後之上訴裁判費免徵,所以小明不僅在發回更審之程序不用再繳納裁判費,連同更審後再行上訴,都無須再繳納上訴三審之裁判費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