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傷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馨是急診室的醫師,一天在忙著處理重傷病患時,一旁等候的輕傷患者阿宏靠近說「快來幫我」,當小馨說「請您等一下時」,阿宏竟然說:「等什麼等?」並用手用力把正在治療重傷病患的小馨拉開,要求小馨馬上幫自己治療,在小馨堅持要回去先處理重症病患的情況下,阿宏竟然拾起身旁的滅火器往小馨身上痛毆,造成小馨身上多處受傷,請問阿宏這樣的行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行政罰款:
依據醫療法規定,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刑事責任: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有以身體強制力、或恐嚇等方式妨礙醫療人員進行醫療業務的行為,不論這個行為有沒有導致醫療人員受傷,都已構成刑事犯罪。所以阿宏用力把小馨拉開,已經妨害小馨救治重傷病患,即便小馨沒有因此受傷,阿宏的行為都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阿宏後來直接拿滅火器痛毆小馨,如果導致小馨受重傷,依照醫療法規定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導致小馨不幸過世,甚至可處無期徒刑。
三、民事責任:
阿宏妨礙醫療之行為若導致小馨受傷,小馨個人還可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阿宏請求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這是阿宏需負擔的民事上責任。
法律這麼規定都是為了保護醫療人員的安全和其救治病患的醫療安全與品質,所以提醒大家尊重專業,不要因為自己一時身體不適,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