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騙子,觸犯詐欺罪? -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 詐欺
人生路上,總會經歷幾段感情,深情的人在感情中總是會為對方付出一切,不管是金錢、感情都會付出許多,但不能保證付出越多就會遇到真愛,尤其是付出之後卻遇到玩弄感情的騙子,總讓人感覺像是遇到詐諞集團般地受傷,以法律觀點而言,欺騙感情的騙子是否觸犯詐欺罪呢?
依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使他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行為人因此得到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始能成立。所以,刑法詐欺罪的成立,行為人要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像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被害人進而付出自己之物品、金錢,也就是因此被騙取財物,才能構成詐欺罪。
在感情正是濃情密意時,雙方大多都會「自願」為彼此付出許多情感、金錢,然而,若是感情淡了,甚至一方變心,其實在法律上,難以指責變心的一方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有行使詐術的行為。
再者,若是單論感情上的付出,因為感情並非實體物品,沒有辦法推估損失,難以將其視為法律上所說的財產上利益,很難成立詐欺罪要處罰的行為。
而金錢的部分,若是涉及借貸、投資等問題,變心的一方藉由彼此的感情壓力,來讓對方借錢、投資,這種純粹金錢上的糾紛,就可能涉及詐欺罪要處罰的行為,仍舊有觸犯詐欺罪的可能。
俗話說「愛情是盲目的」,也因為這樣有些人會藉著這種盲目,居心不良、騙財騙色。所以,在沒有辦法確定對方是否真心經營彼此感情之前,記得不要因為自己的一廂情願,就無所謂地付出一切,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