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錄影卻犯了強制罪? -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當與他人發生口角、爭執時,總是情緒帶動言語跟行動,說出口的氣話往往非常不理性而特別傷人跟難聽,因此,一定不希望在這時候被他人錄音、錄影,留下這些影音被當作未來的把柄、證據。所以也常看到,有民眾因此在他人拿出手機拍攝時,就立刻搶下對方的手機拒絕歸還,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涉犯了刑法上的強制罪!
依照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就是為了保障每個人都可以行使權利的自由,不受他人不法行為的干預,所以限制任何人都不能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他人不能自由的行使權利。
但法院通常會再考量強制罪的行為人,是否有「實質違法性」,再綜合考量做出強制行為的「目的、手段關聯性」,例如:為了逮捕小偷,而將小偷壓制在地,雖然小偷的行動自由確實受到侵害,但強制罪行為人是為了逮捕小偷,並不是無故的侵害他人權利,就不會構成刑法的強制罪。
回到一般民眾發生口角的狀況,雖然往往都不是很嚴重的情節,但是搶下他人手機拒絕歸還,已經符合了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他人使用手機的權利。在訴訟程序中,若是強制罪行為人無法說明被錄音、錄影,有何權利被侵害,搶走手機又是當時無法取代的手段之一,無論情節輕重,法院、檢察官通常就會認為已經屬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而判處有罪來警惕強制罪行為人。
因此,在保障自身權利,不被錄音、錄影的同時,一定要冷靜、理性思考,避免在口角當下一時衝動失慮,導致產生後續一連串官司風波,得不償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