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道他人社區,為什麼是侵入住居?-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台灣地狹人稠,市區的建築物林立,也因此如果要到平行的隔壁道路上,可能會因為建築物的阻隔,而需要多耗費10分鐘甚至以上的繞路時間,才能抵達目的地。這時候若是貪圖方便直接橫越他人社區中庭,順便欣賞美麗的園景,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
依照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原則上,未經住宅所有人同意,隨意進出他人住宅、建築物甚至是社區公設,實際上都是涉犯侵入住居罪。也就是說,除了經過住戶邀請、社區同意或是其他正當理由,只要是社區範圍內的公設、建築物或是社區道路都不能夠隨便進入、經過或使用。
曾有一女在上班日的白天前往探望與妹妹同住父親,因為在門外狂按門鈴卻無人應答,直接稱有人快死了而請來消防隊破門而入,卻發現裡面空無一人,父親實際上是在醫院回診,妹妹憤而提告。在這個案件中,檢察官認為姐姐在家裡最可能沒有人的上班日白天,又未先確認家人去向,只靠個人猜測行事,已經屬於「無故」侵入住居,因此將她起訴。
所以,侵入住居罪中規定的「無故」需要經由當下情形來綜合判斷,來確定進入住居的行為人是否欠缺正當理由。因此,若是為了節省時間,隨意橫跨他人社區,或是隨意散步進入他人中庭花園,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居罪。
提醒各位,未經住宅所有人同意,不要任意進入他人社區,避免因此吃上官司。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