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丁渣風暴」看利用權勢性交罪-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丁渣風暴」,引起許多女性友人的關注,到底麼是「利用權勢性交罪」?跟「強制性交罪」又有什麼不一樣呢?
「利用權勢性交罪」明定於我國刑法第228條第1項「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條文所謂「利用權勢」的意思,依照實務見解是指行為人對於服從其監督之人,利用監督的權勢實施姦淫,被姦淫的人處於此權勢之下,有不得不服從的情勢,就會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另外,「強制性交罪」則是明定於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利用權勢性交罪不同之處在於,除了法定本刑強制性交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較利用權勢性交罪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較重者外,「強制性交罪」處罰者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而為性交的行為,「利用權勢性交罪」處罰者則是利用權勢而為性交的行為。
從外觀上來看,通常「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會有反抗或抵抗造成的傷勢、痕跡,像是身體勒痕、性器官撕裂傷或是衣物遭扯脫等,然而「利用權勢性交罪」通常被害人屈就不得不服從,也就是被害人往往是在服從加害人的權勢下為性交行為,因此大多不會有反抗或抵抗造成的外觀傷勢、痕跡,這點也是實務上「利用權勢性交罪」會難以舉證的原因之一。
「丁渣風暴」中的時空背景是男主角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可謂位高權重,而女主角則是名記者且傳聞遭逼墮胎,難免會被聯想到兩者之間是否有上下監督、被迫服從的關係;不過,男主角若是抗辯女主角基於愛慕完全出於自願,很有可能不會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然而,若是女主角可以提出相關因為男主角的權勢所逼,不得不服從而為性行為的跡證,像是以取得新聞消息來源這樣的理由威逼、當作交換條件,男主角就很有可能觸犯「利用權勢性交罪」。
至於「利用權勢性交罪」是否要因為舉證困難而被刪除的修法爭議,林律師本文提供的意見,是從刑法規範處罰目的之一是在「嚇阻犯罪」來思考,也就是說「利用權勢性交罪」的存在,某程度是在作為我國人民行為的準則,提供位高權重的人潔身自愛的最低道德標準,勿要以身試法才是,因此本文認為尚無立法刪除的必要,謹供參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