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如何參與刑事訴訟程序?-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近日粉絲遍及全台的網路紅人館長遭遇槍擊案件,震驚全台,槍手在行兇之後隨即帶槍向警局坦承犯案,因此展開偵查程序。這種不待被害人告訴或告發,檢警即發動偵查的案件,被害人如何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依照我國刑法,分有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差別在於是否需要有告訴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1],而重大犯罪通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旦檢察官或警方得知涉犯該罪的犯罪事實,不必經由告訴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法官仍然可以依法進行偵查、追訴、處罰。
然而,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是以被告為中心來進行,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多是以證人身分被檢察官或法官進行傳喚,無法全程參與訴訟程序,對於被害人的程序保障明顯不足,因此,民國109年1月便立法增訂了被害人訴訟參與的相關規定,讓被害人可以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的參與,即時保障自己的權利:
1. 在偵查、審判中,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被害人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271-3條參照)。
2. 司法機關也可以在程序進行中,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被害人聲請轉介到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如果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出修復聲請(刑事訴訟法第248-2條、271-4條參照)。
3. 規定也要求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跟司法警察應注意被害人、家屬隱私保護,並審酌案件情節、被害人身心狀況,利用屏蔽設備將被害人和被告或偵查中第三人、法院旁聽者隔離(刑事訴訟法第248-3條、271-2條參照)。
4. 特定犯罪被害人得聲請參與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以下參照),法院在準備、審判期日都必須通知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被害人也可以對於證據調查、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法院更是必須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進行事實及法律上辯論後,給被害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以上規定,讓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順利的參與訴訟,並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近期館長槍擊案件,館長為犯罪被害人,不待提出告訴就可以由自己或委任律師,積極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即時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藉由對於證據調查的意見表述,促使歹徒行兇真相早日查明。
[1] https://www.glorylaw.com.tw/knowledge-detail/560/---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