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4-04-03
刑事案件

被撞或撞人?發生車禍到底該怎麼辦?!

  • 刑事案件

在佳音電台10月2號的 “生活法律一點通”節目中,蘇律師帶我們討論的主題是「如何處理車禍問題」?

 

其實車禍很多時候並不是自己小心或不小心的問題,因為即使我們小心注意了,還是有可能產生危險。而當危險發生時,我們該怎麼靈機應變呢?甚至週遭的朋友發生車禍時,我們如何在有限的知識下做出正確的判斷並處理?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學習的。

 

以最近發生的一則新聞來舉例,新北市一對父子,於凌晨3點酒後坐計程車返家時,兩人發生激烈口角,兒子竟在新北環河快速道路開窗跳車,計程車停下後父親隨即下車,兩人繼續在快速道路上爭執,甚至發生追打,計程車司機連忙報案後離去。因天色昏暗加上天空飄雨,行經的一輛小客車未注意到兩人,直接撞上後離去。雖然警消接獲報案趕抵現場後,立即將父子二人送醫,但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警方根據肇事車輛現場所遺落的車牌,找到當時駕駛小客車的尤姓男子,尤姓男子向警方表示,當時車子前方右保險桿撞到一團黑影,輾過之後以為是撞到狗,接到警方通知才知道是撞到人。

 

根據上面這則新聞,我們來重新回想幾個問題:

 

1.計程車司機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正確的處理方式又是什麼?

在行車過程中,”男子跳車”已經超出計程車司機的認知範圍,計程車司機當下除了基本的報警外,甚至可以打至「110」勤務中心請警察盡快至所在位置處理狀況,並且停車做閃燈的動作讓後面車輛有所警覺。如果將事情做得更完善,並且親眼見警察接手後再離去,整件事情會變得更不一樣。

 

2.反觀開車肇事者,遇到這樣的狀況應該怎麼處理?

一個車輛的駕駛者在快速道路行駛時,是很難預期有人在車道上的。那麼父子在快速道路”站著打鬥被撞”與”打鬥時躺著被撞”刑責是不同的,因為從客觀上來判斷,肇事者可能撞到人或是撞到狗的認定不一樣。所以若開車撞到東西還是應該要下車查看,確認是否撞到人。

 

我們再以另一則因高速公路超車而引起的車禍糾紛來舉例,在高速公路上,紅車被肇事的箱型車超車,紅車車主因為不開心就加速開至箱型車前方,甚至突然煞車,箱型車車主因此被激怒而做了不好的後續舉動: 箱型車沿路逼車,將紅車逼至護欄導致翻車,車主受傷,箱型車雖後來逃逸,但肇事經過全程被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

 

從上述的事件當中,學習到的法律觀念就是: 我們都要有一個法律結果的意識,,不要產生觸法的行為,而且故意的犯法行為比過失犯的刑責要重。 但我們到底該怎麼去評價這樣的行為?箱型車車主是過失還是故意的呢?從箱型車「故意」逼紅車的狀況來說,箱型車是故意傷害紅車的車主,並不是「過失」造成車禍,所以在這個事件當中,箱型車要負刑事故意傷害的責任,雖然一開始是紅車先有挑釁的動作,嗣後法院會略為減輕刑度。

 

從過失傷害與故意傷害的刑責差別來看,過失造成別人死亡之行為最高判兩年;故意傷害而造成別人死亡的刑責則是從十年起跳 (最少十年),刑度差很多,大家開車千萬別衝動。

 

其實在上面這兩則新聞當中,我們更應該學習到的是”負責任”,如果真的發生了車禍千萬不要肇事逃逸,例如最近也有一則新聞是說有位老師撞到了人,還裝做什麼都沒發生的開走,並且繼續到學校上課,但一切過程其實都被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拍下。所以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意外,我們務必負責任,不要因為害怕而逃離現場,逃離反而負的責任更大。

 

我們在開車或騎車的過程中是幸福的,因為開車是為了讓我們方便並且自由,即便發生了事故,我們一方面必須要負責任地去處理,另一方面也須同時接受事故帶來的影響,不要因為事故的發生讓心理被捆綁。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