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咬傷人,飼主有什麼法律責任?-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及第20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另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9月25日90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函:「一、……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所以,在法律上飼主對於寵物應有監督及管理之責任,在進入公共場所時,應有七歲以上之人陪同,並隨時注意避免他人受到侵害,如果是公告具有攻擊性之品種,則要符合更為嚴格之規範。
犬隻在公共場所屬於危險源,飼主負有防止、免除該危險源對於他人發生危害的保護義務,也就是刑法所謂保證人地位,例如應避免寵物咬傷他人、突發衝出跑動,使路上人、車閃避不及或遭驚嚇而受傷發生意外等。如果寵物不慎咬傷他人時,飼主仍可能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罪。而且,飼主並不單以民法上的所有權人為限,依照實務見解,只要是危險源事實上之使用者、監督者均有監督之責任,並不能以其僅是領養,就免除其監督責任。
本案中,小陳為犬隻事實上之管領者,且有飼養之事實,有防止、免除犬隻對他人發生危害之義務,而依當時客觀環境,小陳放任犬隻遊蕩、攻擊,未綁牽繩,疏未注意去監督管控、適當拘束犬隻的消極不作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時也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對於小陳請求損害賠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