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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刑事案件

民間月息三分利的約定有沒有效?會不會構成重利罪?

  • 刑事案件

小王手頭很緊,跟朋友阿偉商借五十萬元應急,雙方約定按照一般民間利息為每月三分利。一年後阿偉跟小王催討借款,小王卻說按照民法規定,借款利率最多只有年息20%,阿偉堅持要小王按照原本約定償還本利,小王被逼急了,告訴阿偉如果堅持要求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就要去告他重利罪,究竟誰是誰非?

 

民法對於利息規定超過年息20%的部分,無請求權。所謂「無請求權」的意思,是指債務人對於超過年利率20%的部分,可以拒絕償還,但是不代表約定是無效的,如果清償之後,不能要求債權人返還超過法定利利息的部分。以案例中的狀況解釋,如果小王拒絕還款,阿偉向法院起訴,勝訴的話,法院會判小王要償還50萬本金以及最多20%的利息;但如果小王是已經全數清償給阿偉之後,覺得年利率36%太高,要阿偉把多拿到的16%利息還給小王,阿偉可以拒絕。

 

雖然月息三分利超過法定利率,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多數認為不構成重利罪,理由是月息三分利符合社會一般常見的交易情形,還不至於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顯不相當之重利」,要判斷是否會構成重利罪除按利率高低外,亦須就原本數額大小、借貸期間長短、借貸時之平均利率水平、貨幣貶值速度、地方上借貸習慣、當地總體經濟趨勢等因素綜合考量,才能判斷是否違法。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刑法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