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掛AB牌,犯法嗎?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明從小性子就很急,甚麼事都要趕快做完,長大後也因為想要快點到達目的地,開車也都習慣開快車,結果有一天因為超速40公里以上被吊牌沒辦法開車,很不方便,好友小華就建議小明可以拿另外一塊車牌去掛在車上,這樣就可以繼續開車了,這樣的建議是真的可以的嗎?有沒有違反法律的疑慮呢?
拿A車的車牌掛在被吊扣牌照的B車上面,讓B車可以繼續行駛上路,也就是俗稱的「AB牌」,而上面的問題我們可以分成兩個面向來探討,第一個部分是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的規定可以知道,掛AB牌會受到新台幣3,6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罰鍰。
另外一個面向就是刑法上面的規定,牌照,依照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中「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的這段文字可以知道其實車牌是刑法上的特種文書。
而依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6085號刑事判決「並將四四─八六二六號車牌卸下,懸掛於該來源不明之汽車上。偽造完成後,徐明燈即駕駛使用該汽車,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之管理及汽車原製造廠商之信譽。」的這段文字則可以讓我們知道,這樣懸掛AB牌的行為,是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之管理及汽車原製造廠商之信譽,而會違反刑法第212條的偽造特許文書罪的,所以如果小明超速被吊牌後,用其他車輛的車牌掛在車上繼續開,是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跟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的規定。
所以,還是要提醒大家,要依照交通規則、號誌行駛,才不會讓自己落入無車可開的困境、甚至被處罰緩還有犯罪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