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PO網,小心觸法?-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陳因先前遭小劉誹謗,故提起刑事誹謗告訴及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均判決小陳勝訴。小陳在收到判決書後為了回復名譽,將判決書拍照張貼在臉書上供人閱覽,日後竟收到地檢署傳票,小陳遭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小陳不解,法院判決書是公開的,為何張貼在臉書上會因此觸法?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須出於特定目的;後續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亦必須遵守為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且符合個資法該條規定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違反時依照個資法第41條,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受侵害之人亦能依照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的判決書是公開資料,任何人都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上查詢得知,判決書中僅會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及訴訟參與人員(如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等)之姓名,且有些判決書會將當事人姓名遮蔽,不過都不會有年籍資料的記載,因此如果僅是轉貼法院公佈的判決書,較不會觸犯個資法。
但如果是法院寄發的判決書,或是地檢署寄發的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紙本,因為這些司法文書內容中,除了載明訴訟當事人的姓名外,另有記載當事人的年籍資料,例如住址、戶籍地、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而這些內容都是極為隱私的資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如果針對這些資訊未做任何遮蔽逕自上網發佈,多數案例中未能符合個資法規定允許之情形,則將觸犯個資法之規定。
本案中,小陳如果沒有將小劉的年籍資料作遮蔽,直接張貼翻拍的判決書於網路上,顯示小劉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以識別個人等資料,非法方法利用小劉之個人資料,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因此將判決書PO網前,應謹慎為之,以避免有侵害個資之情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