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吐在計程車上,是否構成毀損罪?-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大明在一個星期五晚上,跟一群朋友約好到KTV好好玩樂一晚,席間觥籌交錯,大家已不知道喝了多少酒,大明在期間更是已經醉到不醒人事,最後是由朋友攙扶上計程車,在計程車上大明一時忍不住翻騰的反胃,吐的滿車都是,當下雖然已先有給計程車司機3,000元的清潔費,過了幾天後仍然收到警方的傳票,竟然是計程車司機提告大明毀損,大明是否因此需要負擔刑事上的毀損罪責任呢?
依照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指的就是毀損他人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的物品,或是因為毀損而使這些物品不能使用,以致損害公眾或他人的行為人,將因為觸犯毀損罪,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以下的罰金。但是毀損罪的成立,需要毀損物品之人是「故意」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不處罰「過失」造成的毀損,也就是說如果因為不小心造成他人物品損壞的話,在刑法上是不構成毀損罪的。
在法律的實務上,很多時候物品被毀損的人,在一時氣憤下因不諳法律,就會向地檢署申告,甚至有民眾會誤認檢察官可以幫忙向對方索取賠償,或「判」對方賠償等等,但在毀損不處罰過失的情況下,檢察官也只能對「過失」、「不小心」造成別人物品毀損的行為人給予不起訴的處分。但是,受損害的人依然能夠依照民法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因為過失行為的損害賠償,並不會因此就求償無門喔。
所以,回到大明的案件來看,大明是在酒醉失去意識的狀況下,不小心吐在計程車上而造成髒亂、破毀,並不是故意存心弄壞或弄髒計程車,在刑法上,就不成立毀損罪的處罰,但是計程車司機仍然可以對大明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因為大明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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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