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被逼車,如何自保?!-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肺炎疫情爆發後,很多人出門開始選擇自己開車,又適逢年節假期,路上往來車輛更多、行車糾紛更加頻傳。最近聽聞一些因為行車糾紛所產生的重大案件,令人唏噓。如果在路上遇到逼車的行為,其實不必正面地起直接衝突,法律上這些逼車行為可能會有以下責任,足以讓他們付出相當的代價。
在行政責任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的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行為,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的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應吊扣汽車牌照六個月。
在刑事責任上,依照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逼車行為是逼車的駕駛用強暴的方式,迫使他人停車、妨害自由、妨害他人開車行駛的權利,已經涉犯刑法的強制罪,被逼車的駕駛可以報警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責任上,逼車行為如上所述,已經有違法的狀況,所以逼車行為也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被逼車的駕駛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向逼車駕駛求償,如果有因逼車行為造成汽車的毀損,也一樣在求償範圍內,都可以向逼車駕駛請求相當之賠償。
所以,在發生行車糾紛時,我們很難知道對方車上會不會有球棒,或是其他攻擊性武器,比較適當的辦法是先冷靜待在車上,避免直接衝突,保障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並立即報警,同時進行蒐證、將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保存好,這些都是能夠提供給警察、檢察官、法院的最佳證據,藉由法律制裁這些不當行為的駕駛,才是明智之舉。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