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麼?-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依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現在或將來依法可以和解的民事爭議,可以書面在作各種交易(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借貸、委任、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技術合作等契約)時,加上一個條款約定日後就該交易發生爭議時,不以訴訟方式解決,而以仲裁方式加以解決的條款,也就是所謂的「仲裁協議」。
有仲裁協議的交易,若因交易所產生的糾紛爭議,應優先以仲裁程序作為解決彼此紛爭的方式,若是一方違反仲裁協議,另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法院就會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到底仲裁程序有什麼優點呢?什麼樣的紛爭適合提付仲裁?
仲裁程序貴在有「和諧」、「保密」(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經濟」(仲裁費比訴訟費低廉)、「具執行力」(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專家判斷」(仲裁人皆是具有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專家,適合解決各業界複雜或技術性的專業紛爭問題)、「快速」(仲裁庭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等優點,因此,下列糾紛適合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一)營建與不動產業:
營建工程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動產開發契約、仲介、代銷、經紀契約、室內裝修設計契約、不動產租用契約等糾紛。
(二)金融業:
收受存款、辦理放款或銀行法所定其他授信、信託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保險契約等糾紛。
(三)電信與電子業:
授權契約、代工契約、併購契約、採購契約、營業秘密契約、
轉播授權契約、頻道代理、上架契約、廣告契約、系統建置契約等糾紛。
(四)運輸業:
航空公司運輸契約、航空公司融資契約、造(修)船合約、貨物(櫃)裝卸合約、船務代理合約、船舶拖帶或施救合約、海事工程合約等糾紛。
所以,如果不想上法院打官司曠日廢時,同時也想要兼顧紛爭的有效解決,不妨可以視民事糾紛的類型選擇用仲裁程序解決。
以下提供「一般仲裁條款」的寫法供大家在簽訂契約時參考: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仲裁法及仲裁規則於____台北/台中/高雄(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