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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婚姻家事

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離婚

小美的老公阿志與阿花發生婚外情,小美已經向阿志與阿花請求侵害配偶權之連帶損害賠償,並經法院判賠50萬元,然而,小美與阿志仍然無法維繫婚姻,小美就向法院以阿志婚後與阿花合意性交行為為由訴請離婚,小美可否再向阿志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第1056條第1、2項明文「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小美訴請判決離婚之理由同樣是阿志婚後與阿花合意性交行為,並且向阿志請求因判決離婚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此損害賠償與之前小美在婚姻關係中,因阿志婚外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都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產生,那麼小美是擇一請求,還是兩者都可以請求呢?

 

依照最高法院的意見,傾向於小美兩者都可以請求。理由是兩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是因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可以請求賠償,與因判決離婚而請求損害賠償並不相同,小美可以分別請求。

 

至於,法院會如何審酌小美請求因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呢?主要會審酌小美與阿志婚姻關係之狀況、學歷、工作、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小美因遭阿志背叛而離婚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況,來判斷阿志應賠償小美之損害金額是多少。

 

最後,提醒讀者,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是適用在「判決」離婚的情形,若是因「調解」而離婚,或是「兩願」離婚的情形,就不能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