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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婚姻家事

從夫妻共同買房看夫妻財產分配:婚前買 vs 婚後買(一)-周依潔律師、劉育瑄法務專員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結婚、買房,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是很多夫妻共同的願望。然而,現今房價高昂,頭期款、房貸,通常都會由夫妻共同負擔,再加上貸款條件、利率,以及首購、自用住宅優惠等因素,不少夫妻會選擇將房屋登記在夫或妻其中一人的名下。

 

但這也衍生出一個常見的問題:

如果房子是夫妻一起出錢買的,卻只登記在其中一人的名下,未來如果離婚,沒有登記名字、但實際上也有出錢的一方,還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家是我們一起築的,名字卻只寫了他?

阿明和小芳結婚三年,兩人省吃儉用各自存了500萬元作為頭期款,在中正區買了一間總價3,000萬元的房子。

考量到阿明在大公司上班、貸款成數與利率都比較漂亮,加上夫妻希望保留未來首購及自用住宅相關優惠,夫妻倆商量後決定將房子登記在阿明一人名下,並由阿明貸款2,000萬元,而小芳雖然沒有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但除了負擔家庭生活費外,每個月也會協助分擔房貸。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如果小芳跟阿明未來不幸走到人生的分岔路,小芳還能保有房子嗎?付出去的錢,能拿的回來嗎?

 

一、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法律上就誰的嗎?

依照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原則上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因此,即使夫妻共同出錢買房,如果房屋只登記在阿明一人名下,原則上就是阿明的財產,阿明可以自行管理、出租,甚至出售房屋。小芳共同出錢,並不會因此就自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除非夫妻之間另有約定,或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雙方對房屋所有權另有安排,但須依具體情況判斷。

 

二、房子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就什麼都拿不到嗎?

也不一定!!

可是,小芳不僅支付了頭期款,婚後也持續分擔房貸及家庭生活費,難道真的只能「人財兩空」嗎?

別慌! 法律考量到婚姻中的家庭分工,有的人主要負責賺錢、繳房貸;有的人負責照顧家庭、支付生活費,未必能單純以「誰名下有財產」來衡量。因此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讓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財產,在婚姻關係結束時進行公平分配。

 

但這也不表示,離婚後,所有財產小芳跟阿明都一人一半,而是要先計算出夫妻倆各自有多少婚後剩餘財產,再比較兩人的差額,由財產較多的一方,就差額的一半補償另一方。

 

究竟要如何運作?有以下幾個重點要先了解:

1. 分配的是「婚後」且「現存」的財產。如果是婚前買的,或已經賣掉了,就無法分配。

2. 分配的是「有償」取得的財產。如果是他人送的,也不用分配。

3. 分配的是扣除「債務」後的淨值。

4. 分配的是財產的「價值」,而不是直接分「財產」。

5. 分配的是兩人的「差額」。

 

三、實際算一算:小芳最後可以拿回多少?

幾年年後,如果房屋的市值已漲至3,500萬元,但仍有1,000萬元的房貸未清償。而小芳因工作表現良好,薪資、獎金豐厚,在與阿明一起分擔房貸的同時,還多存了500萬元存款。此時:

1.   阿明婚後財產淨值為:2,500萬(房屋價值3,500萬元-貸款1,000萬)。

2.   小芳婚後財產淨值為:500萬。

3.   兩人財產差額為:2,500萬-500萬=2,000萬。(不是單純分配房屋的2,500萬)

4.   差額的一半:1,000萬。

 

因此,即使房屋只登記在阿明名下,小芳仍可能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阿明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00萬元現金,來取得自己在婚姻期間對家庭及財產累積所應有的保障。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小芳沒有辦法主張房屋是兩人一起購買,而要求阿明直接過戶房屋的一半持份給她,也就是,離婚時小芳即便可以分配到「金錢」,卻必須「搬家」。

 

所以,夫妻共同買房,如果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務必在買房時就把權利說清楚!最好以書面將出資、所有權歸屬及未來處理方式均約定清楚,並妥善保存付款紀錄與相關文件,才能讓兩個人在共同築起愛的小窩的同時,也能對彼此的權益多一份理解與保障。

 

>>>下一篇,我們再來看看:如果房子是在「婚前」購買,婚後又由夫妻共同繳納房貸,離婚時又會怎麼計算?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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