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離婚吧》現實版:婚還沒離,房子先賣了?這樣不太好吧-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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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婚姻題材韓劇《好吧,離婚吧》受到不少討論。劇中最有意思的地方,不只是夫妻感情走到盡頭,而是當兩個人曾經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一起經營事業,最後決定分開時,離婚就不只是「感情結束」四個字而已。公司怎麼辦?房子怎麼辦?存款怎麼算?婚姻中累積的財產,究竟應該如何分配?這些問題,往往才是離婚真正進入現實世界後,最難處理的部分。
影劇裡的離婚攻防,觀眾可以站在螢幕前看雙方如何出招、如何反擊,甚至期待最後一集出現漂亮反轉。但現實中的離婚官司,通常沒有那麼多爽劇濾鏡。尤其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案件中,很多人真正擔心的,不只是最後法院會不會判准離婚,也不是判決上到底可以請求多少錢,而是:「官司還沒打完,對方就先把房子賣掉、存款轉走、股票出清,等我真的勝訴時,還拿得到任何財產嗎?」。
例如,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準備提起離婚,或雙方已經進入離婚訴訟。這時候,另一方突然開始出售名下房屋、提領大額現金、移轉股票,甚至把財產交給親友保管。對於經濟上比較弱勢的一方來說,這些動作都會讓人非常不安。
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然是法律上的權利,但如果等到判決確定時,對方名下已經沒有足夠財產可以執行,那麼即使最後勝訴,也可能只是拿到一張很有道理、卻很難換成錢的判決書。
換句話說,離婚官司不只是「最後怎麼算錢」的問題,有時候更重要的是:在判決確定以前,能不能先把將來可能執行的財產守住。
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離婚後才真正算得清楚的錢
依民法規定,夫妻如果採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原則上要比較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的剩餘差額,再由剩餘較少的一方,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簡單來說,就是婚姻結束時,要看雙方在婚姻中累積的財產增加了多少,並且讓雙方對婚姻生活中的財產累積,有一個公平分配的機會。但問題在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通常不是一開始就能精準計算出來。
實務上,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常常需要先調閱雙方財產資料,包括銀行帳戶存款、股票、保險、不動產等,再進一步確認各項財產的取得時間,判斷哪些屬於婚前財產、哪些屬於婚後財產、哪些債務可以扣除,以及哪些財產處分應該追加計算。
所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一個很現實的困難:當事人知道自己可能有權利,但在判決確定以前,金額往往還不容易完全確定。
也正因如此,如果在離婚談判或訴訟期間,對方已經有明顯處分財產、轉移財產或隱匿財產的跡象,是否可以先聲請假扣押,就成為很重要的問題!
二、最高法院怎麼看?不宜要求配偶等到對方快脫產完才保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0號民事裁定,即曾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案件中的假扣押問題,提出相當重要的見解。
最高法院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財產的清算與分割,也是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作的法律上評價。剩餘財產分配債權人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本來就尚無具體確定的分配額,這和一般債權一發生就可以確定金額的情形,並不完全相同。
因此,如果債務人在夫妻關係發生破綻時,已經有隱匿財產等積極脫產行為,具體呈現日後財產變動的可能性,就不應該過度要求請求人必須等到對方持續處分財產,直到幾乎無資力、財務異常或難以清償時,才認為有假扣押原因。
換句話說,法院不是說「只要離婚就一定可以假扣押」,也不是說「只要懷疑對方脫產就一定會准」,真正的重點是:如果已經有具體事實顯示對方正在隱匿、移轉或處分財產,而且這些行為可能造成將來執行困難,法院在判斷假扣押原因時,可以不必要求聲請人證明到對方已經幾乎無資力的程度。
這個見解對離婚案件很重要。因為很多財產移轉,一旦真的完成,後續要追回來,往往比事前保全困難得多。
三、近期見解也支持:大量移轉不動產,可能構成假扣押原因
類似的思路,也可以從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61號民事裁定看出來。
該案中,一方主張自己對他方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提出本案訴訟判決等資料,法院認為已經釋明假扣押請求。另一方面,債務人在雙方分居後,陸續將多筆價值合計數千萬元的不動產贈與子、孫,並將其他不動產出售給子女,導致其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明顯減少。
最高法院認為,假扣押原因並不是一定要等到債務人已經浪費財產、增加負擔、處分財產到無資力,或已經逃匿、隱匿財產,才可能成立。只要具體情形足以顯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可能構成假扣押原因。
這則裁定可以補強一個重點: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在婚姻破裂、分居或訴訟前後,密集將高價財產贈與、出售或移轉給親屬,導致自己名下財產快速減少,法院可能認為這已經不只是一般財產安排,而是會影響將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權能否實現的風險。
也就是說,法律不是要求配偶站在旁邊看對方把財產搬空,等到最後真的沒東西可以執行時,才說可以聲請保全。
四、對方正在賣房,是不是就一定可以假扣押?!
答案恐怕不一定。
離婚前或離婚訴訟中,對方出售房屋,確實可能是重要警訊,但法院仍然會看具體情況。
例如,對方出售的是不是主要財產?賣屋時間是不是接近婚姻破裂或訴訟期間?賣屋款項是否有合理用途?對方名下是否還有其他足夠財產?是否有通知整理物品、委託房仲刊登售屋廣告、短期內密集移轉財產等情形?這些都可能影響法院是否認為有假扣押原因。
如果對方只是正常換屋、清償貸款,且名下仍有足夠財產可以清償將來可能成立的剩餘財產分配債權,法院未必會認為有假扣押必要。
但如果對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急著出售名下主要不動產,名下其他財產又不足,且款項去向不明,這時候就可能構成「將來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重要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即曾指出,如果一方名下不動產已經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出售,甚至已經簽訂買賣契約,雖然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不動產一旦出售變現,金錢即可能更容易移轉或隱匿,日後自然可能有難以執行的風險。
簡單來說,不是「賣房」兩個字本身決定結果,而是要看賣房這件事放在整個婚姻破裂、財產狀況與訴訟時點中,是否呈現出脫產或執行困難的風險。
五、LINE訊息也可能成為證據:不是只看謄本,也要看對方怎麼說
在假扣押案件中,法院看的不一定只有財產清冊或不動產謄本。有時候,雙方對話紀錄也可能成為重要的釋明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家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中,一方提起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並主張對方曾在通訊軟體中表示:「我名下的我都會賣了,大家看著辦」、「我賣我名下的房子總可以吧」、「土地廠房我的名字,我就可以處理」等語。
法院認為,這些通訊內容截圖足以釋明對方有處分財產之意,進而認定剩餘財產分配債權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這則裁定提醒我們,在離婚財產爭議中,證據不一定只存在於銀行或地政機關。對方在LINE、簡訊、電子郵件或談判過程中,曾經明確表示要賣房、處分土地、移轉公司股權或把錢拿走,也可能成為聲請假扣押時的重要資料。
當然,這並不代表只要對方講一句氣話,就一定可以假扣押。法院仍然會綜合判斷對話內容、前後脈絡、財產狀況及處分行為是否具體。但如果對方不只說要賣,還真的開始委託出售、簽約、過戶或轉移資產,那麼這些資料累積起來,就可能形成假扣押原因。
六、假扣押、追加計算、撤銷權,不是同一件事
在離婚脫產問題中,很多人會把幾個制度混在一起:看到對方賣房、贈與財產或把錢轉走,就直覺認為「反正以後可以追回來」或「反正可以加回去算」。但從法律上來說,假扣押、追加計算與撤銷權,處理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能互相取代。
第一個是假扣押。假扣押處理的是「現在要不要先保全對方財產」,重點在於避免將來本案勝訴後,因為對方名下已經沒有足夠財產,而發生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的情形。也就是說,假扣押不是法院先判定剩餘財產分配金額,也不是直接把財產分給聲請人,而是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先限制對方在一定範圍內處分財產,讓將來可能成立的金錢債權還有執行的可能。
第二個是追加計算。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如果夫或妻是為了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換句話說,追加計算處理的是「剩餘財產分配金額應該怎麼算」的問題。即使某項財產已經被處分掉,只要符合要件,在計算雙方剩餘財產時,仍可能把該財產的價值加回來計算。
不過,追加計算並不等於該處分行為當然無效,也不等於可以直接把已經移轉給第三人的財產拿回來。民法第1030條之3進一步規定,只有在分配義務人不足清償分配權利人應得分配額時,分配權利人才得就不足額,向受領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如果第三人是有償取得,還必須限於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情形。因此,追加計算的核心,是先在夫妻之間把帳算正確;至於能否再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仍須另外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3第2項的要件。
第三個是撤銷權。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的無償行為,如果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但如果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至於有償行為,則不是只要對方賣便宜一點就一定可以撤銷,而是要在行為時明知有損害他方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道這個情形,才有聲請撤銷的空間。
而且,撤銷權有很短的期間限制。依民法第1020條之2規定,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即歸於消滅。因此,如果發現對方把婚後財產無償贈與親友,或以不合理方式移轉財產,不能只想著將來離婚訴訟再一併處理,而應及早評估是否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
所以,如果發現對方正在脫產,不能只用一句「以後可以追加計算」就帶過。追加計算處理的是分配金額的計算問題;假扣押處理的是將來判決能不能執行的問題;撤銷權則是針對特定財產處分行為,評估能否透過法院撤銷該行為。三者功能不同,適用要件也不同。
更精確地說,假扣押是「先守住將來可以執行的財產」;追加計算是「把被不當處分的婚後財產價值加回來算」;撤銷權則是「在符合法定要件及期間限制內,針對特定處分行為請求法院撤銷」。離婚財產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往往不是只有知道對方在脫產,而是要判斷現在應該用哪一個制度、在什麼時間點提出、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七、聲請假扣押,要準備什麼資料?
如果懷疑對方正在脫產,最重要的是不要只停留在情緒性的指控,而是要盡快整理具體、合法取得的資料。
例如,對方是否正在出售不動產,可以蒐集房仲廣告、委託出售資訊、不動產登記謄本、實價登錄資料、對方通知搬離或整理物品的訊息、買賣契約或簽約資訊。若涉及公司股權或事業經營,也可以整理公司登記資料、公開資訊、股東名冊變動線索、對方曾表示要處分股權或移轉事業資產的對話紀錄。
如果懷疑對方有提領、轉移現金或處分金融資產的情形,當事人不宜自行以翻閱手機、登入帳戶、截圖網銀、調取非公開金融資料等方式蒐證,以免反而衍生妨害秘密、個資或其他法律風險。比較妥當的作法,是先整理自己合法取得或本來即持有的資料,例如雙方往來訊息、對方自行告知或承認處分財產的內容、自己帳戶中的匯款紀錄、共同生活費用支出紀錄,或其他能夠說明對方財產異動跡象的資料。
至於對方名下銀行存款、股票、保險、不動產等實際狀況,通常仍應透過訴訟程序或保全程序,由律師協助聲請法院調查、命提出或函詢相關機關及金融機構,而不是由當事人自行以非正式方式取得。
尤其假扣押聲請的重點,並不是要求當事人在聲請前就完整掌握對方所有金流,而是要提出足以讓法院形成初步心證的具體線索。例如對方正在出售主要不動產、短期內密集處分資產、曾在訊息中表示要賣屋或轉移財產、名下財產明顯減少,或處分所得去向不明等情形。
此外,也要說明為什麼這些財產對將來執行很重要。比如對方名下除了該不動產外,是否沒有其他足夠財產;對方是否長期拒絕揭露財產;是否有把財產移轉給親友的跡象;是否在離婚談判或訴訟開始後,突然密集處分財產。
法院要看的不是一句「他在脫產」,而是整體事實能不能拼出一個合理圖像:如果現在不保全,將來即使勝訴,也可能很難執行。
八、假扣押不是免費開外掛,仍然要釋明並供擔保
雖然實務見解對剩餘財產分配假扣押的釋明程度,可能會考量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但這並不代表假扣押可以隨便聲請。
聲請人仍然要釋明兩件事。
第一,是假扣押請求,也就是自己對對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可能性。例如雙方婚姻關係、法定財產制、對方名下財產、自己名下財產、本案訴訟資料或初步計算資料。
第二,是假扣押原因,也就是如果不先扣押,將來可能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例如對方正在出售主要財產、贈與親友、短期大量處分財產、移轉不動產、名下財產明顯減少、處分財產後款項去向不明等。
如果釋明仍有不足,法院也可能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特別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假扣押,民事訴訟法對擔保金額設有特別規定,避免經濟上相對弱勢的一方,因為無力提出過高擔保,而無法保全自己的權利。
不過,假扣押畢竟會限制對方財產處分,也可能造成對方損害。因此,如果假扣押聲請不當,後續仍可能衍生撤銷假扣押、損害賠償或本案敗訴後的風險。聲請前仍應謹慎評估。
九、結論:離婚官司不只要會算錢,也要先守住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案件,常常不是只有「最後可以分多少」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判決確定時,對方還有沒有財產可以執行」。
所以,當婚姻關係已經破裂,或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如果一方突然出售名下主要不動產、提領大額現金、移轉股票、出清金融資產,或將財產交給親友,就不能只等到本案判決再說,而應該及早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並整理合法取得的財產異動線索及處分行為證據。
當然,假扣押不是只靠懷疑就會准。聲請人仍然需要釋明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一定基礎,也要提出具體事實,說明對方的處分行為可能造成將來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的風險。
離婚前對方急著賣房,不一定代表一定可以假扣押;但如果那是對方主要財產,而且賣屋時間接近婚姻破裂或訴訟期間,款項去向又不明,就應該及早評估保全,避免最後官司贏了,錢卻追不到。
一句話總結:
離婚官司不只是最後怎麼算錢,更重要的是在對方把財產搬空以前,先把將來可以執行的財產守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