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6-10-01
婚姻家事

從夫妻共同買房看夫妻財產分配:婚前買 vs 婚後買(二)-周依潔律師、劉育瑄法務專員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律師,我跟太太結婚前就一起買房了,頭期款是我們兩個人一起出的,婚後貸款也一起繳。現在準備離婚,房子是不是可以一人分一半?」

 

這是很多人在婚姻關係出現變化時,才開始認真思考的問題。

 

小豪與美美交往多年,計畫兩年後步入婚姻的殿堂,於是兩人決定先在台北買一間小套房當作未來的婚房,並各自拿出300萬元支付頭期款,剩餘1,000萬元申辦貸款。因為,小豪名下已有房產,考量美美有首購的優惠,兩人就將房子及房貸都登記在美美名下,也講好未來房貸要由兩人共同負擔。結婚後,兩人也依照原本計劃的藍圖共同打拼、共同繳納房貸,可是沒想到,多年後兩人的感情逐漸走到盡頭,小豪才發現:房子自己沒有持份,又是結婚前買的,好像不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難道真的只能『淨身出戶』嗎?

 

我出了錢,為什麼房子卻不是我的?--「婚前購屋」一定要懂的產權學問

 

一、婚前買的房子,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依照民法第1017條及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各自擁有自己名下的財產,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是針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進行計算。

 

因此,台北市的套房既然是在小豪與美美結婚前就購買,且登記在美美名下,原則上就是美美的婚前財產,小豪並不會因為自己後來與美美結婚,或曾經支付部分頭期款或房貸,就能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而分得套房之價值。

 

二、婚前共同購買房屋,建議共同登記或簽訂契約:

但小豪支付了300萬元頭期款,難道就白白送給美美嗎?

如果美美不認帳,法院會依照當時的事實背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去審查小豪出資的原因,來判定小豪的出資是贈與?借貸?男女朋友間的合夥或合資?亦或是借名登記?但若拿不出借款協議或金流證明,確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贈與,那就是對小豪最不利的結果,300萬元有可能什麼拿不回來。

 

所以,如果是在準備結婚時就先買房屋,建議可以依照出資比例,登記為兩個人共有。如果一定要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也要記得約定清楚共同出資的原因、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並以書面約定及留下明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明文件。

 

三、針對對方的婚前房屋,可以請求分配婚後償還貸款的金額,或請求償還自己代繳貸款的金額:

雖然「套房」本身會被認定是美美的婚前財產,但因為美美當時亦有辦理房貸,所以小豪在以下情況時,還是有機會向美美請求:

 

(一)美美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貸款:

因為貸款是婚前所申辦,原則上也屬於美美的「婚前債務」。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也就是說,美美如果在結婚後原本賺了500萬元,但美美把婚後賺的錢去償還婚前的貸款,導致「婚後財產」減少,就影響到小豪可以請求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的數額,此時,這本來已經去還貸款的500萬元,在計算上還是會被納入美美的婚後財產,讓小豪可以進行分配。

 

(二)小豪在婚後幫忙清償美美名下的貸款:

另一種情況是,小豪用自己的錢去償還美美的貸款,依照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因此,如果小豪婚後和美美共同還貸款,小豪出了500萬元,小豪也可以請求美美還給他。而且該項權利的行使,並不限於離婚時才能主張。縱使在婚姻存續中,小豪也可以向美美提出請求喔。

 

不過,實際能請求的金額,以及是否涉及其他約定或法律關係,仍須依據付款紀錄及雙方約定等事實判斷,並不是所有婚後繳出去的錢,都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返還。所以,如果準備結婚時就要一起買房,建議事先討論好房屋要登記在誰名下、雙方各自出資多少、貸款由誰負擔,以及未來如果分手或離婚,房屋與出資款應如何處理。如果決定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務必以書面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保存匯款紀錄及相關對話,才能讓房子真正成為「家」的起點及永久的保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恩典法律事務所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