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孝親費傻傻分不清楚-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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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爸爸退休在家,爸爸有房產及退休金傍身,但認為小明身為兒子應該要盡孝,因此爸爸要求小明每月要支付扶養費新台幣1萬元,小明為此請教律師什麼是扶養費?爸爸的要求合法嗎?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而且直系血親卑親屬(小明)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小明的爸爸)之扶養義務列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因此,本例中小明對於爸爸在法律上確實有扶養義務存在,小明是扶養義務人、小明爸爸是受扶養權利者。
另外,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在本例中小明的爸爸名下有房產、有退休金,這些資產足以供應爸爸的生活所需,爸爸並無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因此小明的爸爸不符合受扶養權利者的要件,依法小明無需負擔爸爸要求每月1萬元的扶養費用。
在本例中,小明的爸爸所要求的每月1萬元,應是我們生活中所聽到的「孝親費」,而大家容易將「扶養費」與「孝親費」畫上等號,其實兩者有很大的差異。扶養費的支付是需要受扶養權利者符合民法第1117條「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的要件;相反的,民法並沒有關於「孝親費」的規定,孝親費僅是道德上的心意,由子女的心意而定。
在本例中,小明不用支付「扶養費」已如上述,至於小明是否要支付孝親費,由於孝親費僅是道德上的心意,小明可斟酌自己的經濟狀況,對爸爸表示心意即可。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