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財產如何判斷?-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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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雯與小明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兩人離婚後,小雯放在自己名下保險箱內的金飾、珠寶、手錶等動產,是否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該如何判斷?
我國民法第1017條第1項明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此為法定財產制下對於夫妻之間關於婚前與婚後財產之規範。
法定財產制區別婚前、婚後財產,最大的用意在於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等),係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此即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需要區分夫或妻在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才能計算出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以進行分配。
本例中,小雯與小明未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即適用前開法定財產制之規範,在法定財產制下,小雯放在自己名下保險箱內的金飾、珠寶、手錶等動產,即為小雯所有,小雯若是能夠證明該保險箱內的動產為婚前取得,就不會在兩人離婚時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反面言之,若是小雯無法證明該保險箱內的動產為婚前取得,依法就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而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此時,小雯放在自己名下保險箱內的金飾、珠寶、手錶等動產會依照動產之「價值」列入分配,而非以「實物」來分配。舉例來說,會將該金飾、珠寶、手錶等經過鑑定後之價值或是小雯與小明合意的價值作為小雯現存的婚後財產,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之標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