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是否可以向對方要求一半的財產?-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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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新與小蘭於今年兩願離婚,小蘭創業有成婚後購買兩棟房屋在其名下,阿新則在婚姻中負責家庭主夫的任務,阿新聽聞朋友說離婚後可以向對方請求一半的財產,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蘭過戶其中一棟房屋,朋友的說法是否有道理?阿新要如何取得其中一棟房屋?
就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多數人經常有一個迷思以為離婚後就可以向對方請求一半的財產,這樣的概念並不精準,甚至是錯誤的理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怎麼說呢?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如果夫妻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就夫妻就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較少的一方得以請求較多的一方平均分配差額。
這個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夫妻婚後財產之累積,自包含有婚姻中雙方的貢獻存在,為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彰顯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使其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賦予其得請求一定數額之分配。也就是說如果是家庭主婦(夫)專心負責家事勞動,使另一方得以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對於另一方累積的財產是有貢獻的,法律賦予其得請求一定數額之分配。所以,並不是可以直接向對方請求一半的財產,而是在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淨值的差額後,由較多的一方找補另一方金錢,使雙方最後的淨值相同。
再者,法條文義的「差額」,是指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的金錢數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上的權利,所以只能請求「金錢」而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
因此,本案中阿新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提起訴訟是不能直接向小蘭要求將其中一棟房屋過戶的,只能請求小蘭補償婚後財產的差額分配。如果阿新想要其中一棟房屋,較可行的做法,是選擇透過雙方協議,以代物清償之方式,約定由阿新受領小蘭名下特定財產即房屋以代替該金錢差額之給付。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