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人死亡,受害人該怎麼求償-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前一陣子的東海商圈氣爆,在近期的調查結果中確認是人為造成,而放火的行為人也在氣爆當場身亡,這場氣爆引發的火災除了造成行為人死亡,也波及了一名不良於行的鄰居命喪火窟。除了這場意外以外,往往也有許多車禍現場,除了肇事者當場死亡,也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傷亡、周遭住宅的毀損。又或者是租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造成房東出租的房屋無端變成兇宅,房價因而下跌。在這種肇事者、侵權行為人在造成他人損害的同時,也命喪當場,受到侵害的人該怎麼求償?
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雖然人在死亡之後,權利義務即會因為死亡而告一段落,受死者生前行為侵害的人依法就沒有辦法以死者為被告來提起訴訟,但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就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死者的繼承人提出訴訟,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要求賠償。
因為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2項)。」及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侵權行為人之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仍然對受侵害人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
死者雖然是因為自身侵權行為而死亡,但在死者做出侵權行為的同時,就已產生了對受侵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既然繼承是在死者死亡當時就發生,繼承人也就當然的繼承了死者一切的債權、債務,也就一併繼承了死者對受侵害人的賠償責任,所以受侵害人雖然不能對死者提出訴訟,但仍然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死者繼承人提出訴訟,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要求賠償,而不會因為侵權行為人自身死亡而求償無門。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