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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婚姻家事

『通姦外遇』VS『舉止外遇』判賠不同!-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A新聞提到有一位丈夫發現妻子外遇,上網到妻子參加的社團,就截圖恩愛照(妻子跟小王緊密相偎等等親密的公開照片),一狀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決小王應賠30萬元(丈夫身家6000萬元左右,小王年薪400萬元左右)

 

B新聞提到妻子發現丈夫外遇,丈夫與外遇的小三已經生了一個孩子,還租了一間房子養小孩,判賠80萬元!(此判決在除罪化之前)

 

就有人問,通姦除罪化之後,法院判決賠償不是應該更高嗎?法院標準在哪裡?

 

其實,A新聞所提到的情節、證據上並不構成『通姦罪』,新聞描述的照片狀況,顯現出來只是兩人的感情似乎很親密,並不是兩人『親密行為』的照片。B新聞是針對這個通姦行為(已經有孩子做為證據)判賠,在法律上的狀況有著程度不同的差異,通姦外遇是比較嚴重的行為,舉止外遇相對於較輕。也因此我們不能拿這個判決來說,法院在通姦除罪化之後,竟然判得這麼低(這個案件可以在上訴,最後的金額還未確定)

 

至於配偶(無過錯的一方)對於小王或小三的賠償金,的確要看配偶的財力以及小三(小王)的財力判斷,通常來說,小三(小王)財力越高,判賠應該越多,不過,這部分是屬於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

 

此外,從這個A新聞法律架構來說,可以看出來,在婚姻的保護上,我們不需要等到有外遇通姦的『證據』,只要有配偶與第三人有超過友誼範圍之行為,就可以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簡單的說:只要配偶與小三或小王外遇,不管是打情罵俏、出雙入對、親密通話、親密舉止….不需要證明到『通姦』的程度,就可以運用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損害賠償,打擊外遇也就可以『全面化』的防護,換個角度想,既然通姦除罪化了,也就不需等到有『抓姦在床』的證據,以民事訴訟『直球對決』,讓外遇事件減少。

 

其實,以我當律師的角度來觀察,一般人對於上法院,也是盡量能不去就不去,就算是民事訴訟也一樣,被告還是不舒服的….。

 

我們不需要對法律或婚姻灰心,但卻要對婚姻與法律用心,才有幸福的婚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