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一直將財產送給小三,有可能追回嗎?-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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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的先生阿豪原本是個代書,因緣際會下買了幾間法拍屋後,就改行當包租公,日子過的很悠閒,但最近欣欣卻發現阿豪以各種藉口晚歸,一查發現阿豪竟然在外面有了小三,再查更發現阿豪送了一堆禮物給小三,不僅有珠寶、名牌包包和車子,甚至過戶了一間房子到小三名下,欣欣氣到抓狂,想要將房子要回來,可以嗎?
夫妻結婚後,除非是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否則原則上夫妻的財產是各自所有,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參民法第1017、1018條規定),所以你想要將財產送給誰,是可以自己決定的,另一半無法過問,但同樣地,你的先生如果要將他的財產送給了小三,理論上你也無法阻止。
但是,如果另一半是惡意脫產,就另當別論了!因為夫妻雖然是各自所有財產,但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間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所以,如果有一方不斷地脫產,就可能影響另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因此,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簡言之,因為阿豪將財產送給小三,未來如果欣欣要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可能因為阿豪名下已經沒有財產而受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此時欣欣可以為了確保其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向法院請求阿豪贈與房子或其他財產給小三的贈與(無償)行為撤銷,讓財產回到阿豪的名下。
但要注意的是,此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參民法第1020條之2規定),所以平時要多關心另一半的財產狀況,才不會延誤時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