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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婚姻家事

離婚可以請求贍養費嗎?-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離婚

30歲在家擔任家庭主婦的小芳,先生阿明因有了婚外情,突然向小芳要求離婚,小芳的家人知悉後,不斷灌輸小芳:「男人要離婚就是要給女生一筆贍養費」的觀念,但到底甚麼是贍養費?小芳在法律上可以請求嗎?

 

「贍養費」一詞,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時常聽到,但大眾對於贍養費的理解,似乎就是指因為離婚而可以獲得的補償或生活費等等名目,且提出離婚的一方是「理所當然」應該支付,但其實在法律上,對於贍養費的定義以及支付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依據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而針對法律上的規定,分為下列兩種情況說明:

 

一、於雙方協議離婚之情況:

依據法條規定,可以知道法律上所謂的「贍養費」,請求的前提係於「判決離婚」之情況,大眾可能就會有疑問:那協議離婚時究竟有沒有權利請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呢?答案是可以的,因為在協議離婚的狀況下,只要是「雙方同意」,支付金錢給另一方的名目可以是「贍養費」、可以是「補償金」、可以是「賠償金」、可以是「剩餘財產分配」等等名目,至於金額數額也是「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所以,如果阿明為了換取自由身,而願意給付贍養費給小芳,當然沒有什麼不行,無須拘泥於法律的定義。

 

二、於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之情況:

但如果無法達成「雙方都同意」之情況,而欲向法院請求給付贍養費時,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請求的一方須是「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以本案例的小芳來說,因為是阿明有婚外情,小芳確實可能被認定為無過失的一方;但有問題的是,小芳雖然過去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但以她的年紀其實仍是具備工作能力之人,就不會符合法律上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要件。所以,小芳如果想要向阿明請求「贍養費」,最好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否則於訴訟上,恐怕很難成功。至於小芳是否可以依其他名目,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訴訟上向阿明主張,那就另當別論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