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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婚姻家事

用婚前買的房子換屋還賺了錢,離婚後另一半有權利來分配嗎?-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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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婚前購買了一間二千萬元的房子,屋款在婚前就全數付清沒有貸款。結婚後,因為想要換住比較小的房子,所以想將婚前的房子賣掉來買新屋。假設婚前買的舊屋可以賣到三千萬元的價金,請問多出來的一千萬元現金以及婚後再買的房子,將來若離婚都必須跟先生分嗎?

 

婚後再買的房子,因是用婚前財產變現購買,因此,若有明確的資金流向,可看出『沒有跟自己的金錢混同』,證明婚後購買的房子完全是用該婚前房子變賣所購買的,則屬於是婚前財產的變形,可以主張再買的房子是婚前財產,而不列為夫妻剩餘財產,不予分配。但也要留意,婚前買的房子付清,必須是婚前就付清的,才可以主張該房子完全是婚前財產。

 

至於賣屋所得多出來的一千萬元現金,有可能先生會主張是婚後產生的孳息而可以分配,但女方可以主張,先生對於這個增值的部分並沒有貢獻,且屬於是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不用分配。不過實際上先生可否主張,還是要看個案的狀況來認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