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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刑事案件

傷害罪不再區分是否從事「業務」

  • 刑事案件

以往我國刑法認為一個人在從事自己的業務時,比一般人更專業、更熟悉,也必須更小心,如果對別人造成傷害,就要負擔更重的責任,所以在傷害罪、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等,都規定從事業務者犯罪時必須承擔更重的刑責。因此,舉凡計程車司機撞傷人、醫生開刀造成病患受傷、餐廳讓消費者吃壞肚子等案件,刑責都比一般人來得更重。

 

不過自108年5月底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傷害罪章以往以「是否從事業務」區分刑責的方式進行全面修正,認為不應該用從事何種職業,來判斷造成傷害時所要負擔的刑責。從5月31日開始施行新法,將傷害、重傷、傷害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名刑度全面提高,但刪去將業務上的行為單獨列為一種罪名的規範條文。未來,諸如計程車司機回家路上發生車禍是否算是「從事業務」之類的爭議將不再出現,傷害相關罪名法官根據個案狀況判斷刑責的空間更大。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