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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刑事案件

醫師離職下載病人的聯絡資料,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 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刑事案件

牟醫師在T診所工作數年,有許多病患長期由其診治,牟醫師於T診所離職後自行開業成立H診所,為了通知原先在T診所由他診療的病患,牟醫師離職時下載原先診所病人的聯絡資料,並寄發H診所的開業通知給病患,T診所得知後,向法院主張其營業秘密遭到侵害,T診所的主張有理由嗎?

 

雇主為保護商業機密資料,多會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約定受僱人對公司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漏公司之營業秘密。如果受僱人違反約定,擅自下載、儲存公司資料,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除了有契約之民事違約責任外,依本案例或個案情節,或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義,也有背信罪、洩漏工商秘密罪、侵害營業秘密罪章等刑事責任,甚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行為」的認定可能。

 

診所病歷資料中的住址屬營業秘密嗎?曾有實務認為病患住址資料的建置不須花費長時間的精神或複雜之搜集,取得也不困難,自不具有秘密性,認定並非營業秘密;惟若診所能舉證說明病歷資料須由有使用權限的人,依其帳號與密碼登入內部系統才可看到,可認為診所對此有保密措施,而且診所與醫師之間曾經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不得使用在原診所知悉的營業秘密,高等法院即認為醫師未經診所同意,使用營業秘密係屬違反保密協議,醫師需支付違約金

 

換個角度想,病患可能會希望信賴的醫師能持續保有自己的病歷,以便未來醫師可以清楚知道自身所罹病症的資訊,但醫療法規定須妥善保存病歷的責任人是醫療機構,並至少保存七年,醫療機構因故未能開業,應交由承接者保存,根據此規定,離職後的醫師並不屬於醫療機構,因此T診所可以主張牟醫師沒有權限在未經T診所同意的狀況下,使用T診所的病歷資料。

 

企業主或經營管理者為避免客戶資料外流,除與受雇人簽立保密契約並於契約中明列客戶資料屬營業秘密、約定違約金外,也要注意將客戶資料建立合理保密措施,例如:儲存於公司需要有特殊的使用權限才可以閱覽的系統,未來若遇到爭議時,較能主張客戶資料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參考實務見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07號判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