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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婚姻家事

法院酌定親權時,何為「子女的最佳利益」? (下) -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夫妻
  • 離婚
  • 監護權

小語的父母離異,最近媽媽常會跟小語說爸爸的壞話,甚至把小語帶回娘家,不讓小語的爸爸和小語有相處的機會,讓小語覺得很傷心。小語媽媽的行為在爭取小語親權的訴訟中會有什麼影響呢?

 

接續<法院酌定親權時,何為子女的最佳利益>(上)篇,本文繼續討論在親權(俗稱監護權)酌定實務上,除了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注意事項,還曾經引用哪些原則做為裁判的理由呢?

 

  • 善意父母原則:

法院在判誰為親權適任者時,會參考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但若父母親一方在孩子面前惡意詆毀他方,例如有許多不理性之批評,甚至灌輸子女不當概念、隱匿子女等的行為,這可能會使孩子在成長年齡中產生仇恨、罪惡,子女常受到忠誠度之檢驗也可能感覺緊張有壓力,因而對孩子的成長產生負面的效應,所以若有上述行為,法院可推定為不適任親權,這在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也有規定。

 

另外,法院基於子女的利益,會希望看到父母雙方在孩子的照護、教育上是互助合作的關係,而非對立衝突,所以父母一方對於他方會面交往機會抱持較開放態度,使孩子也可適當與父母雙方互動者,則會被認定為善意父母而有利於親權之爭取。

 

  • 主要照顧者原則、維持現狀原則:

考量過去子女受照護的習慣以及子女與父母親的情感聯繫,過去在時間、金錢等負擔主要照顧者角色的一方,法院可推定為較適任之親權人,也可避免孩子因照護角色的更動而產生不安定等負面情緒。

 

除了上述的原則,學說及實務還整理出嬰兒從母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等衡量標準,但法院在審理時要考慮的層面相當多,法院並不會依照某一項原則之單一事由就做出決定,而是會綜合考量子女、父母的各項因素,包含照護意願、能力、互動狀況及家庭成員的情感支持系統等多方面的事實來衡量,也非單以經濟能力的強弱來決定。本案例中,就算小語媽媽過去是主要照護小語的一方,但是在善意父母原則的衡量下,小語媽媽的監護動機是否正向可能會被打個問號,對小語來說,父母應避免讓小語產生混亂及不安定的情緒為佳,這也是小語媽媽在爭取小語親權時要注意的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