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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婚姻家事

”前婆婆生病想看孫”,可以不理嗎?-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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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養
 
一位女網友分享,她和她的前夫在孩子在一歲多離婚,現在她已經再婚,前夫只有前幾年有斷斷續續給少許孩子生活費,之後沒付,女網友也就封鎖他,小孩已經九歲多,突然前夫透過朋友跟她連絡,表示”前婆婆生病想看孫”,女網友詢問大家:可以不理他的要求嗎?(新聞連結
 
建議帶孩子看祖母(前婆婆)吧!
 
1. 前婆婆要求看孫,法律上女網友可以拒絕。
法律上,夫妻離婚後,在子女在未成年之前,前夫有權利探視子女,這探視權利專屬於前夫,”前婆婆”在法律上並沒有權利向媳婦主張探視孫子。所以女網友依法可以拒絕。
 
2. 前夫要求看小孩,就算沒有負擔生活費,法律上生父有權探視子女。
前夫沒有負擔幾年的生活費,並不會因此就喪失父親的身分,在法律上,前夫是可以來探視小孩。
一般說來,只要前夫沒有家暴情形,是可以帶小孩出來走走,甚至過夜,監護人在法律上是難以拒絕的,前夫把小孩帶去看祖母(前婆婆),是有可能的。
 
3. 前婆婆生病想看孫,可以帶孩子去醫院探望”親生祖母”。
既然前夫在法律上可以主張跟小孩會面交往,可以離開小孩母親的視線,何不大方帶孩子去醫院探望祖母。
雖然跟前夫以及前婆婆很久沒有往來,形同陌生人,但是對於小孩來說,前夫就是孩子的生父,前婆婆就是孩子的親生祖母,追本溯源就是要知道自己從哪裡來?而且他的生父以及祖母還是在意他的!孩子也會感覺被愛與被關注。
這麼多年沒見,前婆婆既然已經生病,彼此也不是婆媳關係,帶孩子去探望孩子的祖母也是一種機會教育,讓孩子學習孝敬長輩。
 
4. 生活費也可以讓前夫有機會負擔。
孩子的祖母與父親既然見上了面,搭上了線,父親於情、於理、於法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讓孩子的父親有機會盡到責任,並且清一清過去的”舊帳”,重新開始。
親情是無法抹滅的,我相信當孩子的也希望能夠跟親生父母有連結,給予生活費,不論多少都是一份愛。
因為確實有許多人過得並不如意,無法足額給予生活費,接受那不完美的事實,對於監護人以及孩子都是一種人生的功課。
 
5. 孩子跟生父家保持良好關係,確保繼承權。
法院實務上有認為繼承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去探望重病的父母,等於讓父母親感到重大的虐待,或是有其他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父母親是可以剝奪子女繼承權,孩子跟父親有所衝突也未必是好事。孩子跟父親並不需要因為父母親的離婚,就把跟父家的關係給斷絕了。
祖母親雖非父母,但如果很在意孫子,實務上也有很多祖父母將祖產贈與給孫子,或是用遺囑把遺產遺贈給孫子。
重點是父子關係與祖孫關係維持良好的互動,不論是否有財產的給予,這份感情或在意的感受,對孩子來說,就是一份愛的禮物。
 
前一段婚姻已經過去,孩子未來的人生正要繼續。
從愛的傳承來面對!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