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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婚姻家事

法院酌定親權時,何為「子女的最佳利益」? (上)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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珮華的女兒僅五歲,在請法院酌定女兒親權的訴訟中,珮華想了解法院會依照什麼標準來審酌呢?珮華拿到親權的機會大嗎?

 

 在<不離婚,可以請法院酌定親權嗎?>一文中,有討論到不想離婚的珮華,可以在與先生分居六個月以上的情形,請求法院酌定女兒親權(俗稱監護權)。那法院酌定的依據究竟有哪些呢?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親權酌定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從以上條文來看,法院會從子女的需要、父母的態度、生活狀況等來審酌親權,但法官從短暫開庭的過程,不太容易完整的判斷上述的一切,所以通常會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先至父母及小孩住處進行訪視。社工及家事調查官會就訪視的狀況寫成報告,法官就可參考報告來做審酌。訪視的內容會包含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經濟狀況、親職能力、婚姻狀況、爭取擔任親權的意願與動機、子女未來居住環境、子女的意願等,並經綜合判斷後提供建議。

 

當然,法院判斷時要考慮的層面相當的多,實務及學說也整理出幾個原則,像是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嬰幼兒通常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等,以作為法院參考的標準,細節部分將留待本文的(下)篇來詳述之。

 

珮華的女兒年僅五歲,過去珮華是主要照顧女兒日常生活的一方,是孩子較親近的對象,且情緒穩定,也有適當的居所和經濟能力,這些都是有利於珮華爭取孩子親權的條件。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