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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婚姻家事

不離婚,可以聲請法院酌定親權嗎?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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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護權

珮華和先生結婚五年,原本感情良好,但先生自從投資失敗之後,回家不僅只喝酒看電視,什麼家事都不做,還對妻子和女兒大小聲,動不動就大發雷霆。珮華擔心年幼的女兒受到影響,帶走孩子暫時和先生分居,但先生不停要求將小孩還回來,珮華可以怎麼做呢?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也就是所謂的「親權」(俗稱監護權),原則上應該是父母共同為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法定代理權、財產管理權、懲戒權等。但在父母離婚時,通常因為不會居住在一起,小孩的親權要交由誰行使也需要一同協議,若協議不成,可以聲請法院以裁判重新酌定子女的親權人。法院會依照雙方的照護情形、經濟及生活狀況、子女的意願、需要等因素來決定,而法院也會一併決定雙方需要負擔的子女扶養費,以及可以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時間等等。

 

就前述親權的部分,法院有可能判父母一方單獨行使,由其中一方照護孩子並擔任孩子的代理人,另一方可能在部分時間可以探視並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等。另種可能是法院仍然裁判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所以雙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父母已分居或離婚的狀況下,孩子的日常生活決定(例如今天吃什麼、要去哪裡等等)如果都還要父母共同決定,一定會造成困擾,所以法院在裁定共同行使親權的情況下,通常也會一併裁定某一方為主要照顧者,由主要照顧者決定孩子日常的事物,而子女生活的重大決定,像是出國、搬家、學校就讀、手術等,才需要雙方的同意。所以在未成年子女未與父母雙方同住的狀況下,親權的共同行使可能產生生活上的不便,這也是在主張時要一併考量的。實務上法院大多會傾向裁定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以避免造成意見不合的父母仍然因孩子的事情繼續產生紛爭。

 

另外,除了離婚,比較少人知道的是,在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也可以請法院裁判決定親權的行使。像是案例中的珮華,可能因為種種因素考量下決定不離婚,但因為分居的關係,女兒生活上的各樣事物如果需要父親的同意才能行使並不方便,所以珮華與先生分居達六個月以上,珮華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女兒的親權,並請求由珮華自己單獨行使,請法院在考量女兒的最佳利益下,對孩子為最好的安排。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