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專欄(1)-婚姻的成立-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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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路交流非常方便,再加上交友軟體盛行,儘管因為疫情的關係無法出國,仍然可以透過這些無遠弗屆的網路與國外的網友進行交流。在這樣艱難的環境下,也許會產生一段浪漫的跨國婚姻也說不定,跨國婚姻通常會涉及到兩國、結婚地的法律規定,婚姻是否合法成立就屬於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範疇了。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主文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可見,跨國婚姻是否成立,台灣法律認為應該依照結婚當事人各自本國籍之法律綜合判斷,也就是說就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如當事人合意、達結婚年齡、近親結婚禁止等,結婚雙方之法律適用應併行適用、同時達成才屬成立。
而同條但書規定:「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則是為了促進婚姻有效成立,只要求結婚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規定者,婚姻即為有效成立。
舉例來說,若是我國國民要嫁給A國國民,而A國允許一夫多妻,該A國國民亦在A國有一合法配偶,儘管雙方合意結婚並在他國舉辦合法婚禮,這個婚姻因為台灣不允許重婚,仍然無法在台灣進行登記而成為有效婚姻。
反之,若是兩名我國國民,在國外相識、相愛,並在符合我國法定之婚姻實質要件下,在他國依該國法定方式完成結婚手續,雖然未在台灣進行結婚登記,也僅是遲延登記而有行政罰鍰,但仍屬於一個我國承認合法有效的婚姻。
跨國婚姻、境外結婚聽起來總是充滿浪漫情懷,但會涉及的法律可是橫跨了兩個國家的法律適用。簡單來說,我國國民與外籍人士於國外結婚,只要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國法律規定,而結婚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規定者,婚姻即為有效成立,又所謂婚姻成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於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時,該婚姻始屬有效成立。
那麼跨國婚姻裡,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婚姻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程序,又該如何適用法律,後續會有更加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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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