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專欄(3)-婚姻關係消滅與父母子女關係-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繼上次提到跨國婚姻存續中的效力以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原則上均是以雙方共同本國法、住所地法或是最適切地之國家法,就算夫妻雙方書面合意,亦僅能從其中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來做選擇。
而就離婚等婚姻消滅事由的法律適用,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可見,與前開的婚姻效力相同,原則上均是以雙方共同本國法、住所地法或是最適切地之國家法,應注意的是時間的基準點,要以協議離婚或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當下作為時間的基準點。
若夫妻於婚姻關係中有子女,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立法者都是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加以立法,使子女盡量皆能成為婚生子女,因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即規定,只要子女在父母、自身本國法當中,擇一為合法婚生子女即承認婚生子女之身分。也就是說,法律降低了成為婚生子女的門檻,讓子女都能夠在法律上有父母,給予子女較高的保障。
另外,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其中,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關於親權之權利義務,也就是權利義務之分配及行使問題,也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避免子女因為父母的離異造成生活上過大的變動,而規範親權的行使需適用子女的本國法。
綜合過去的文章以及上述關於跨國婚姻的法律規範,包含婚姻的成立、婚姻存續間的效力、夫妻剩餘財產制,再到可能產生的婚姻消滅、子女相關的規範都可以明顯看到,跨國婚姻所涉及的皆是多國的法律適用,跨國婚姻、婚禮無比浪漫,但涉及的相關程序、法律規範也是相當複雜,享受浪漫愛情的同時,也要釐清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保障子女們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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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