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如何自保?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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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在網路上認識了靦腆溫和的阿辰,見面幾次後兩人互有好感決定交往,沒想到交往不久後,阿辰開始對珊珊惡言相向,甚至出手打了珊珊,並且想要隨時掌握珊珊的行蹤,珊珊覺得害怕,想趕快結束不適合的感情而提出分手,阿辰卻不斷打電話糾纏珊珊,並去珊珊家叫囂、砸毀家裡東西;同時傳送大量恐嚇訊息給珊珊和她家人,威脅珊珊若不復合就要繼續傷害她和她的父母,珊珊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及家人?
關於親密伴侶間的暴力行為,在2015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前,僅限於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家庭成員間才能聲請,然因鑑於許多家庭暴力行為也存在於未同居的親密伴侶間,所以在2015年修法後新增訂了「恐怖情人條款」,明訂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案例中,即使珊珊與阿辰未結婚或同居,珊珊仍然可以蒐集並提出相關證據(通訊內容、驗傷單、照片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外,珊珊的父母雖然和阿辰之間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而無法自行聲請保護令,但是珊珊可以在聲請時一併將特定家庭成員列入其中,所以保護令的內容可包含: 阿辰不得對珊珊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如:珊珊的父母)有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不得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以及遠離珊珊的住家、工作場所等。
在程序上,珊珊可至派出所報案,由警察機關代為聲請「暫時保護令」或自行向法院聲請,法院若核發暫時保護令,就視為聲請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意思是法院會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兩年,到期前還可以聲請延長。保護令上會記載相對人(加害人)應遵守的事項,阿辰如果違反了保護令上所記載的事項,就是觸犯「違反保護令罪」,法院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珊珊也可以蒐集證據,對阿辰的傷害、恐嚇、毀損行為提起刑事告訴,以及民事的損害賠償,但保護令是避免家庭暴力再次發生較立即性的措施。2015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後,珊珊和阿辰間雖然沒有結婚或同居,珊珊仍然能透過保護令的聲請,避免自己或家人再次受到阿辰騷擾、恐嚇、威脅等,所有處於家庭暴力陰影下的親密關係伴侶之暴力受害者也能藉此避免發生無法挽回的損害。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