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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刑事案件

車禍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會不會誤了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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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騎機車時被後面超速的汽車追撞,全身多處受傷,需要在家修養一週,整體損失估計約十萬元,肇事駕駛有誠意賠償,但基於保障雙方,提出要到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小明覺得這樣能夠解決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又擔心肇事駕駛是使用緩兵之計,拖過6個月讓小明不能再對他過失傷害的行為提出刑事告訴,小明要怎麼做才不會讓自己權利受損?

對於小明的狀況,鄉鎮市調解條例有特別規定,未來調解不成立時,可以請調解委員會把案件移請檢察官偵查,如此就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不會因為調解過程而耽誤提出告訴的期間。

 

要特別注意的是,前述的狀況,必須是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才適用,也就是小明必須主動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且,一旦調解不成立就要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移送,不能自己另外提告,否則還是會發生超過告訴期間提告,檢察官不予起訴的狀況。

 

※參考法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