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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刑事案件

車禍後,先驗傷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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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車禍的交通事故鑑定,已經認定對方違規轉彎是肇事主因,他居然現在來告我過失傷害,這有沒有天理!?」這樣的疑問,每個律師在處理車禍案件時,應該都聽過當事人類似的不平之鳴,這常常是當事人沒有注意到法律的規定,讓自己在車禍案件的處理上,落到不利的地位。

 

在這裡舉個極端的例子說明:張三違規轉彎導致跟李四相撞,認定張三是肇事主因,李四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張三車禍後只有輕微扭傷,李四發生嚴重骨折。張三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對李四提告過失傷害,李四卻沒有對張三提告,依照法律的規定李四對車禍有過失(雖然是次因),造成張三受傷(即便很輕微)仍然成立過失傷害罪,而李四沒有在六個月告訴期間依法提告,就算之後提告,檢察官依法也只能不起訴。

 

透過上述的例子,第一個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過失傷害罪屬於刑法告訴乃論的罪名,必須要在事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告,如果逾期才提出告訴,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不起訴。

 

第二個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車禍案件中,提告過失傷害,往往也是為了跟對方談判賠償金額的手段之一,因為刑法過失傷害罪的認定有兩個關鍵,一個是行為人「有過失」,另一個則是車禍造成另一方「受傷」,而過失的比例或者是傷勢嚴重的程度,不影響罪名是否成立,而是在量刑時才會納入考量。而駕車或騎車的人是否會構成刑事罪名,往往關係到另一方要求和解金額的多寡、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和解時退讓換取不會被定罪等,當然要謹慎處理。

 

所以就算自己不是車禍主要的肇事者,自己受傷了卻沒有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就可能陷入單方面被告過失傷害的被動局面。所以在此給各位朋友們建議,發生車禍後除了立刻報警處理,就算只有輕傷也別忘了立刻去驗傷,如此,才能與對方達成「恐怖平衡」,以求平等的商談解決之道。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