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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刑事案件

本票遭偽造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刑事案件

阿花冒用阿財之名義,開出A、B兩張本票,然後阿花將本票背書轉讓給小甜甜。結果小甜甜先持A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財因一時失察,誤以為是詐騙集團的手法,於是不以為意,最後法院就裁定下來並核發執行命令;嗣後小甜甜又緊接著持B本票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財這次終於覺得事態嚴重,於是緊急向法院說明該本票是經偽造而得,法院才即時將小甜甜的聲請駁回。可是,小甜甜此時已經笑容甜甜的持之前法院核發的執行命令準備查封、拍賣阿財的不動產,請問阿財應該怎麼辦?

一般遇到這種情形,如果要即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甚至進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現行實務上可以尋求的解決之道略係如下:

 

一、由於本票裁定係一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故如系爭本票係遭人偽造時,阿財便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主張票據債權有不成立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並依據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受理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院裁定後,停止執行程序。

 

二、另外,如阿財收受本票裁定後,發現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時,得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於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且此時只要將起訴之證明提出於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執行程序;但阿財如待債權人發動執行程序,並收受執行法院所核發之收取命令時,通常已逾收受本票裁定20日之期間,阿財此時雖無法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但仍得適用同條第3項規定,以系爭本票遭偽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此時則應請法院裁定並提供擔保後,方得停止執行程序。

 

三、最後,由於A、B本票係遭偽造,阿財亦可向地檢署對阿花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刑事告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